1.图书出版者重印、再版作品的,应当通知著作权人,并支付报酬。
2.从性质上说,这种著作权是邻接权的一种,其内容包括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。
3.山东省作家协会创联部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,随着《著作权法》的实施,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加大,作家、著作人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日益崛起。
4.第二十九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,并支付报酬。